2023年5月22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了《》(以下简称《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驱动下,国内收单外包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外包市场自律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外包市场秩序日趋规范,持续发挥对支付产业的助益作用。与此同时,部分收单机构对合作外包机构管理弱化,未将全量合作信息报送协会,个别收单机构合作外包机构的未备案比例较高;部分外包机构依靠商户资源和科技实力,在与收单机构的合作中处于强势地位,对收单机构的检查和合规要求执行不够充分,在执行协会自律规范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影响了外包市场自律管理效能的发挥,妨碍了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更好地遵守执行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范要求,加强市场预期引导,协会在充分听取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意见》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收单业务并将业务进行外包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提供专业化服务或电子支付指令传输服务的外包机构、聚合支付服务机构,以及清算机构。
三、《意见》对收单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意见》对收单机构加强外包业务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收单机构应健全内控机制,指定外包业务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经办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二是把好外包机构准入标准,选择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范要求的外包机构开展合作,不得采取“注册即合作”等不加审核的自助合作模式。三是调动内部资源,强化信息登记。合作外包机构不超过1000家的,收单机构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全量合作外包机构信息登记至协会系统。合作外包机构大于1000家的,应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量登记工作。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有序推进备案。截至2023年9月30日,收单机构合作外包机构整体备案完成比例应达到90%以上;《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外包机构备案完成比例应达到100%。五是加强过程检查,落实主体责任。收单机构应建立对外包机构的检查制度,要求外包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对照行业自律规范和双方协议约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根据外包机构自查情况决定下一年度合作安排。六是加强信息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符合条件的收单机构应组织建立专门的外包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或在收单业务管理系统中建立专门的外包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记录外包机构信息,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七是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安全运营。收单机构应通过监控检查等手段强化对外包机构推荐商户的风险管控,不得将商户资质审核、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与变更等服务委托外包机构办理;不得支持外包机构代特约商户向收单机构发起提现或资金结算的交易指令。八是强化信息安全,规范聚合业务。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通过查验有资质的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方式对其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技术标准规范性等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聚合支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并对支付机构设立关联公司为其他收单机构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四、《意见》对外包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结合外包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意见》强调了对外包机构的规范要求,引导外包机构在合规方面与收单机构相向而行,规范经营,稳健发展。一是遵从自律管理,配合收单机构检查要求,定期自查整改;积极参加协会培训交流,提高合规经营水平。二是业务真实合法,严禁从事套码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本地化经营要求。三是维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向商户提供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修改、向收单机构发起提现或资金结算的交易指令等涉及资金的服务,防范业务风险。四是诚实守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注重数字化技术应用,促进移动支付互联互通。
五、《意见》对清算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意见》提出,清算机构应加强接入本清算网络的收单成员机构业务外包的管理,按照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范要求,制定收单成员机构业务外包规则,督促收单成员机构切实落实合作外包机构信息登记、备案工作要求,积极运用协会发布的外包机构评级等级。
六、收单机构新增合作外包机构的,应如何向协会登记?
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收单机构。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88号),收单机构新增合作外包机构的,应在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后的30个自然日内,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登记双方合作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七、外包机构应如何向协会申请备案?
备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外包机构。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19号),外包机构应在拟从事外包业务前或从事外包业务起30个自然日内,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
八、收单机构在选择合作外包机构时如何运用备案和评级信息?与外包机构终止合作时应注意防控哪些风险?
收单机构与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应做好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审慎选择合作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原则上应选择已备案(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公示)、评级较好的外包机构合作;如选择未备案机构的,应要求合作机构在协议签订或实际合作开始后的30个自然日内提出备案申请,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备案审核未通过情形下自动终止合作等相关内容。如合作外包机构为新开展业务暂未有当年评级的,收单机构应关注参考下一年度评级等级。
收单机构与外包机构合作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外包机构风险评估,对于资质较差(即协会评级等级为d级或e级)或存在风险情形的外包机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按照相关规定或自身风险偏好需要终止合作的,应注意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防范因外包服务中断出现的风险,确保收单业务的正常运行。
九、《意见》中提到的“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以及“聚合支付服务机构标识码”的具体涵义是?
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22〕12号),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是指外包机构根据与收单机构的协议约定提供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传输技术服务。
“聚合支付服务机构标识码”是指清算机构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赋予聚合支付服务机构的编码。收单机构应在交易报文中向清算机构准确上送聚合支付服务机构标识码,不得篡改、伪造。
十、协会后续工作安排如何?
为强化对外包市场的自律管理,协会后续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自查整改阶段:2023年6月底前,外包机构完成自查整改,收单机构完成自查并制定整改方案;2.自律检查阶段:2023年7月开始;3.自律约束阶段:检查工作结束后;4.持续巩固阶段。通过明确后续工作安排,引导收单机构和外包机构等市场主体的预期,压实落实《意见》的主体责任,促进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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