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银行因391元违法所得,被外汇局罚65万元
近日,外汇局网站显示,汇丰银行(中国)因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没收违法所得391.39元,处65万元罚款。违法事实为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近日,外汇相关违规,低违法所得,但高罚单,成为了外汇局罚单的一大特征。
6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曾发布一张罚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44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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